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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大地税函[2006]11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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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层局:源自东奥会计在线

    近日,大连市财政局和大连市地税局联合转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件),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做了进一步明确和调整。为便于执行,现将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标准明确如下:

    10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我市200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5,500元。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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