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地税[2003]15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06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国税发[2003]120号)转发给你们,请切实做好《公告》的印制和发放工作,并通知各基层地税征收机关将《公告》张贴于所有办税服务厅。同时,将《公告》作为地税部门致纳税人一封信广泛加以宣传,以保证纳税人尽快按《公告》规定的事项进行操作,加强对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规范货物运输业发票增值税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