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地税[2003]12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研究。省地税局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施行办法》的精神,修订《安徽省地税系统纳税信誉等级管理试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地税系统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