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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减免审批及年审工作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穗地税函[2006]2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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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局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以下简称129号文)的有关规定,现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减免审批及年审工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逐年审批减免税改为一次性审批问题

    (一)根据129号文第十四条 “减免税期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的规定,符合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其税收减免实行一次性审批。同时停止执行我局《关于执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操作的通知》(穗地税函[2003]90号)第八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减免的手续实行逐年审批的办法”的规定。以往年度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减免实行逐年审批的,在2006年(办理时间)的税务年审中一次性办理余下年度税收减免的审批。

    (二)为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减免审批工作的管理,对经审核符合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在《减免税批复通知书》下的备注栏中增加如下内容:

    1.服务型企业的减免税范围为: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规定的经营活动。

    2.对服务型企业兼营桑拿、按摩等不予免税项目的,企业应当将不予免税项目与免税项目收入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免税项目收入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二、年审工作问题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减免实行一次性审批后,各单位要加强此类纳税人的年审工作。在年审中要严格把关,注意核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年审情况(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于2006年1月至3月开展2005年度《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年审工作),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停止其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照顾。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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