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川国税函[2004]24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2 | 【文 号】 | 四川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攀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出口退税申报不提供收汇核销单的请示》(成国税发 [2004]31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攀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为原攀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总公司改制新设的企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 [2004]113号)第三条规定,同意该公司在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时,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采取事后审核的办法。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