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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国税函[2005]6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3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北京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
在
2004
年和
2005
年度内,对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仍按
3%
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16028401号-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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