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沪财会[2014]2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47 | 【实施日期】 | 101103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上海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金莉莉、胡克玉:
我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规定,对你们报送的申请设立上海有信会计师事务所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上海有信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制。
二、上海有信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为金莉莉(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310000732290)、胡克玉(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100000620040)。
三、上海有信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兼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金莉莉;办公场所为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710号740-R室。
四、上海有信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范围是: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请你们持本批复文件,于9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批复文件失效。会计师事务所应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0日内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我局备案。
上海市财政局
201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