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鲁国税法[2001]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山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93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欠缴税金核算工作欠缴税金由各级国税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确认后,计划统计部门进行分类核算。
(一)科目、账簿设置
1、各会计核算单位都必须在“待清理呆账税金”总账科目下,增设“关停企业呆账税金”、“空壳企业呆账税金”、“政府政策性呆账税金”、“其他呆账税金”四类、四级明细科目,详细核算反映所有的关停企业、空壳企业和政府政策性原因造成的欠缴税金及所有三年以上的欠缴税金情况。
2、除入库单位外,其他务会计核算单位都必须在“待征”类总账科目下,增设“未到期应缴税款”、“缓征税款”、“往年陈欠”、“本年新欠”四类、四级明细科目,详细核算反映待征税金构成情况。
3、务会计核算单位都必须在“损失税金核销”总账科目下,增设“核销死欠”三级明细科目,核算反映纳税人发生破产、撤销情形,经过法定清算,被国家主管机关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纳税人已消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法院判决书或法定清算报告核销的欠缴税金及滞纳金。
4、除入库单位外,其他各会计核算单位都必须在会计账目之外,单独设置“应缴未缴滞纳金登记簿”,分户登记每笔未缴呆账税金、往年陈欠和本年新欠的发生、变化情况,并根据每笔滞纳税款的滞纳时间及滞纳金额定期计算反映其应缴未缴的滞纳金。
(二)2000年底前已经审批确认和在“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核算的呆账税金,其年终余额在结转到2001年时,暂放在“待清理呆账税金”(其他呆账税金)科目核算,待有关部门重新确认后,再根据“呆账税金确认通知书”进行转账。
(三)为统一规范应缴未缴滞纳金的核算管理,所有未缴的呆账税金、往年陈欠和本年新欠的应缴未缴滞纳金都必须实行“账外核算”,进行专项反映,不再纳入应征数核算反映,但已征收的滞纳金和核销死欠的滞纳金必须列入应征数核算。
二、关于税收会计报表工作
(一)在编报2001年前3个月的税收会计报表时税金的时间和是否确认,在报表中做出如下反映:
1、尚未确认类别的3年以上欠税,暂反映在“其他呆账税金”栏;已确认类别的欠缴税金,按新的类别反映。
2、尚未确认类别的3年以内欠税,仍分别反映在“往年陈欠”和“本年新欠”栏。
(二)在编报2001年4月份的税收会计报表时,2000年底和2001年前3个月的欠缴税金必须全部按照《办法》规定的分类要求反映。
三、欠缴税金的考核为明确欠缴税金的确认、核算、监控和迫缴等各项工作的责任,省局将尽快制定欠缴税金考核办法。
四、各地在接到通知后,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抓紧部署并严格执行。各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切实加强欠缴税金的管理,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