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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东地税发[2003]18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12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3]228号)转发给你们,市局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0年7月1日后成立的软件企业,视为新办软件企业,应在获利年度终了后报送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两免三减”税收优惠。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软件企业(名单附后)的减免税申请后,对企业有关经营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调查报告(或检查报告),连同申请资料层报市局审批。报市局资料包括:1、企业的减免税申请书2、《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3、分局调查报告4、投产至获利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损益表、负债表和其他费用明细表5、投产至获利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6、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7、软件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年审合格证明文件

    二、软件企业发生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实行查帐计征方式的软件企业。

    四、对于未同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软件企业从今年起不得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东地税函[2001]44、东地税发[2001]98号文的相关规定相应废止。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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