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浙国税流〔2003〕14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浙江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更好地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全省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调整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请各地认真做好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宣传工作,确保该政策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