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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时 效 性】 浙国税流〔2003〕14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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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更好地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全省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调整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请各地认真做好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宣传工作,确保该政策落实到位。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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