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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

【时 效 性】 东地税发[2003]9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3]13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我市目前共有8家专门接收救治非典病人的医院,分别是东莞市人民医院、东华医院、石龙人民医院、太平人民医院、常平医院、塘厦医院、寮步医院、厚街医院。

    对在上述医院中参加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第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取得市政府规定标准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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