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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四川省地方小水、火电厂实行统购统销后征税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川国税函[2001]25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全省独立电厂超基数电量结算办法和代购代销电厂上网电价的通知》(川价工[2001]9号)规定,从2001年11月1日起对原上网电量实行“代购代销”管理模式的全省地方小水、火电厂,一律改为由省电力局“统一收购,统一销售”的管理模式。经我局研究决定,对这部分原实行“代购代销”的上岗电量,在实行了新的“统购统销”办法后,其增值税的解缴、清算办法由原来的就地解缴清算改为由省电力局统一解缴清算,当地供电局按月实现的电力产品销售额(当期应收电费)的3%的预征率预征。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对四川省电力工业局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川国税发[1997]263号)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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