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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邢台列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时 效 性】 冀政函[2005]9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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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邢台市人民政府:

    你市邢政呈[2004]107号文收悉。同意将邢台列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你市要加强对古城遗址的发掘、考察和调查工作,进一步丰富历史文化名城的内涵。认真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严禁大拆大建,逐步改造古城区基础设施,保存延续城市历史风貌。

       省建设厅、省文物局要加强对邢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00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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