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冀政函[2005]9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河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邢台市人民政府:
你市邢政呈[2004]107号文收悉。同意将邢台列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你市要加强对古城遗址的发掘、考察和调查工作,进一步丰富历史文化名城的内涵。认真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严禁大拆大建,逐步改造古城区基础设施,保存延续城市历史风貌。
省建设厅、省文物局要加强对邢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00五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