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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市地税发[1998]14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4 【文  号】 陕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市地方税务局第二分局:
    你局《关于庆安航空装饰公司经营业务应缴营业税还是增值税界定问题的请示》(市地税二发[1998]41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186号)规定,铝合金门窗属于建筑工程中所用的原材料,其价款不能从工程承包中扣除或分割开来分别征税。如果生产铝合金门窗的纳税人是承包工程的分包或转包人,其应纳的营业税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如果该纳税人是工程的直接承包者,其应纳税的建筑业营业税由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属城郊六区施工范围的,其应纳的建筑业营业税,由主管税务机关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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