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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关于烟草总公司所属企业实行统一所得税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陕税发[1994]7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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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根据财政部(94)财工字第59号关于中国烟草总公司所属企业实行统一所得税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中国烟草总公司所属工业、商业、供销企业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全部按应纳税所得额上交33%的所得税,税后利润暂予免交。原财政部下发的有关烟草企业利改税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文件一律废止。实行统一所得税率后,一律取消税前归还贷款政策。各企业应交纳的所得税,由企业就地解交中央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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