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上海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推进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定的〈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36号,详见附件一),现就做好2009年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范围
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中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促进上海市服务贸易扩大规模,提升能级。具体用于以下方面:
(一)为有关文化企业已申请获得的2008年商务部文化贸易扶持专项资金提供配套资金;
(二)重点支持国际物流、信息技术和文化教育等三个领域的服务贸易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绩效支持、认证补贴和中、高级专业人才培训补贴等(请严格按照附件一中所列条件进行申报);
(三)支持本市有关企业和单位参加经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认定的2009年实施的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相关活动;
(四)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二、报送申报材料
请各申报主体于11月2日至11月6日之间,将《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纸质和电子版)及相关材料、具体申请类别的申请表(纸质和电子版)及相关材料送至上海市商务委国际服务贸易处(地址:娄山关路55号新虹桥大厦2206室,联系人:姚健、张艳玲,电话:52881325、52881329)。(电子版表格请发至电子信箱gjfwmyc@gmail.com或提供光盘)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