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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实施计划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政发〔2003〕6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55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13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江苏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实施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做好我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对于促进这一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两个率先”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市、县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大力推行清洁生产,认真实施截污、减排、清淤、引水、节流等综合整治措施,有效控制入河污染物总量。有关市、县要根据《实施计划》,结合当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逐项落实,认真组织实施,并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计划落实情况的督查考核。省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省环保厅要加强统一监督管理,依法推进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各级政府要多方筹集水污染防治资金。要认真贯彻执行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价格调整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投资及运营管理体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形成开放竞争的建设运营格局。要增加财政对水污染防治的投入。省里将对生态建设、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尾水资源化、水污染防治研究和环境监督管理等项目给予适当支持。

贯彻《实施计划》任务艰巨、时间紧迫,各地各部门要顾全大局,密切配合,团结治污,确保如期实现“十五”防治目标。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文件下载:苏政发〔2003〕6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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