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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国税函[2004]11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南京市、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4]332号)规定,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分别向我省所属企业中国化学工程南京岩土工程公司收取管理费20万元、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公司(南京)收取管理费10万元、中国化学工程连云港工程公司收取管理费8万元。上述企业在规定标准以内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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