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税务培训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力开展个体工商户建帐和强化查帐征收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1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反馈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