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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国税函[2005]107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广西、云南、贵州、海南、广东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集中收取和使用技术开发费的请示》(南方电网财[2005]22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 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1985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超过集中提取数额的部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附件: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广东电网公司  1337  广东  
2  广西电网公司  155  广西  
3   云南电网公司  152  云南  
4  贵州电网公司  220  贵州  
5  海南电网公司  36  海南  
6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  85  广东  
合计  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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