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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川国税函[1998]17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86号)转发你们。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86号)转发你们。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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