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桂财资〔2012〕1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59 | 【实施日期】 | 101100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清查工作的通知》(财教函〔2012〕100号)要求,现就编报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清查报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时点和范围
(一)此次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清查工作以2011年12月31日为清查时点。
(二)清查范围包括2011年12月(含)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社会团体。
二、报送时间
区直各主管部门应于2012年10月10日前、各市财政局应于2012年10月20日前将编制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汇总报表,连同电子介质数据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
三、有关报送工作的要求
(一)高度重视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清查编报工作。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机组成部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对于有效保障事业单位依法履行职能需要,提高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的科学性、合理性,降低事业运行成本具有重要意义。
(二)严密组织实施。各市财政局、区直各主管部门要按照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清查工作要求,认真组织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清查工作。各级事业单位要根据要求开展自查,详细了解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基本情况及存在问题,填写《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情况清查报表》(电子版表格请通过广西财政厅网站下载,路径:下载专区\文件下载),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各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清查报表的汇总报送,区直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清查报表的汇总报送,汇总报送需报送汇总表格(纸质版和电子版)和各单位明细表(电子版,电子文件名统一命名格式为“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
(三)确保质量,按时报送。各市财政局、区直各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把关,确保清查报表数据真实可靠,并按规定时间报送。
(四)各市财政局、区直各部门在编制和报送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请与自治区财政厅资产管理处联系。
联系人:黄漫红 联系电话:0771-5331589
附件: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清查报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2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