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鄂国税函[2004]24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湖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武汉市、襄樊市、恩施州国家税务局:
近接湖北中烟工业公司《关于申请向所属烟厂提取2004年度烟叶生产技术开发费的函》(鄂烟工函〔2004〕2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湖北中烟工业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3000万元,用于烟叶项目。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湖北中烟工业公司所属企业
2004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序 号 单 位 金额(万元)
1 武烟集团 2700
2 襄樊卷烟厂 100
3 清江卷烟厂 200
合 计 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