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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冀财税[2004]1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河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行返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4年1月1日到2004年12月31日,对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50%的办法。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处理。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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