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地税函[2002]36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销“死欠”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8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省地税系统对欠缴税金的分类确认、日常核算和追缴清理工作,继续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1]119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欠缴税金核算方法的通知〉》(皖地税[2001]419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呆帐税金清理和滞纳金核算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地税[2000]25号)的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