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粤地税发[2003]20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60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明确:
一、凡变更设立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低于25%的,企业适用税制和税务登记一律按内资企业处理。
二、国税发[2003]60号第二点第(三)款所提“获利年度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中的“实际生产经营期”是指在一个公历年度中,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颁发变更营业执照之日算起,企业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情况。
以上,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