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桂地税发[2001]18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通知》(国税发[2001]12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地方税收秩序的通知》(桂地税发[2001]163号)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地税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把整顿和规范地方税收秩序工作推向深入。要集中力量抓好个人所得税及建筑业、房地产业专项检查工作,针对整顿税收秩序过程中发现的管理漏洞和存在问题,进一步抓好整章建制工作,抓好干部队伍作风建设。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务必于2002年1月8日前将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书面总结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