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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时 效 性】 财税字[1999]02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03 【实施日期】 消费税
【法规层次】 105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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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自1999年1月1日起,除对香皂仍按现行政策规定依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以外,其他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统一由17%降为8%.本通知下发前多征的税款,抵减以后月份应交消费税税额。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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