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具体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6]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调查了解本地增值税税源变化情况,逐级上报省局(流转税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