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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具体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赣国税函[2006]5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江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具体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6]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调查了解本地增值税税源变化情况,逐级上报省局(流转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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