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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性】 湘财外函字[1998]1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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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有关地市州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财工字[1998]24号)精神,从1998年起至2000年止,符合规定的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为了维护我省外债信誉,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请各地财政部门抓紧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外汇借款项目再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凡企业有还贷能力的由企业负责,凡企业确无还贷能力的,应主动取得当地政府的支持,充分利用中央政策,尽快偿还外债。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测算本级财政应负担的退税额(见附件一),并相应调整本级预算,以税还贷的退税部分由财政部驻湘专员办于年底统一审核退库。

    三、本文所附数据如有出入,请于1998年8月底之前报告我厅和财政部驻湘专员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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