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做好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国税发[2005]第01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发布了《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要求自2005年2月1日起执行。根据我省实际,除电力产品价外费用仍暂按原办法征收外,其他均按新的统一规定认真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元月二十八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