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黑税发字[1992]36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车船税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黑龙江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一、凡是按国家税务局规定统一粘贴完税或免税标志的机动车辆,原使用的《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从1993年起停止使用。
二、对于非机动车船和机动船继续实行原《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管理办法。
三、标志的长短、损失核销由地、市税务局审批。标志的销毁由县、市税务局负责集中销毁。
四、关于标志用存报告的编报。标志报表在税收完税征用存季报表中增加第18.19两栏,18栏为车船使用税税讫标志,19栏为车船使用税免税标志实行按季编报的办法,其他编报要求按国税发(1992)236号文二款第八项规定办理。
五、标志的领取时间,省局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