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地税函[2002]6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是经省政府批准成立的政策性投资公司,1997年前为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1998年改制为大型一类企业。主要负责全省的电力建设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1997年7月,为了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将电力建设基金的投资改为贷款。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111号文对电力建设基金“免征各项税收”的规定,及省财政厅自1998年起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意见,经研究决定,对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取得的淮南洛河电厂二期工程贷款利息收入,自1998年起恢复计算征收营业税。
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