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地税函[2002]47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工作中涉及可以抵扣应退税款和欠缴税款的确认、抵扣金额的确定、抵扣凭证的管理和使用等由征收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有关抵扣业务的税收会计帐务处理和调库工作由税收计会部门负责实施。各有关部门应密切合作,规范征管资料和会计凭证的传递,严格按照总局要求共同做好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