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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川国税函[2002]20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664号)转发你们,并明确四川通信服务公司2002年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为:其所属市州级分公司按季就地预交应纳企业所得税15%的30%,省公司年终办理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的清算。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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