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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

【时 效 性】 渝财税[2001]14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有关规定,现发布第四批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对列入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自2001年8月1日起不征收营业税,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附件: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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