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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粤IV车用汽油、国IV车用柴油的通知

【时 效 性】 粤府函〔2013〕22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51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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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

为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根据我省油品价格政策、资源供应、仓储及物流运输调配等实际情况,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粤车用汽油、国车用柴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广使用粤、国车用燃油

全面开展粤车用汽油推广使用工作。在广州、深圳、东莞、佛山、珠海、中山等6市已全面供应粤车用汽油的基础上,汕 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15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加油站,从2013121日起全部销售粤车用汽油。
  全面开展国
标准车用柴油推广使用工作。全省范围内的加油站,从201411日起全部销售国车用柴油。
  二、组织做好加油站油品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

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15市行政区域内加油 站,必须在20131130日前全部完成粤车用汽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汽油+(字样;全省范围内的加油站必须在12 31日前全部完成国车用柴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柴油+(字样。
  三、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各地要尽快发布推广使用通告,向社会公布供应时间和范围,同时公布车用燃油质量、计量和价格问题投诉举报电话等,做好有关价格变动的解释工作。
  四、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

各地要加强车用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密切关注油品标准和质量状况,依法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行为。深圳市车用柴油标准的有关调整工作,深圳市有关部门要与石油企业做好衔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尽快制定并落实推广使用工作方案,于1125日前将本市具体工作方案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并认真落实各项措施,确保推广使用工作按时推进、取得实效。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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