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大民生发[2004]4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辽宁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市县民政局(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民政局有关直属单位,市国家税务局各分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基层局:
根据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民福函[1992]381号)精神,按照《大连市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备案(认定)管理办法》,对全市社会福利企业进行了年检。现将全市社会福利企业2003年年检备案(认定)结果通报如下:
全市社会福利企业合格550家;不合格30家。对不合格的社会福利企业注销《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取消社会福利企业资格。经年检备案(认定)后,凡《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副本没有市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年检认证贴花标志的企业,不再享受国家给予福利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特此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