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穗地税发[2003]12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局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粤财法[2003]40号)、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收费的通知》(粤经贸发电[2003]90号)、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穗财综[2003]875号)和《转发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暂行征收办法的通知》(穗财综[2003]876号)的有关精神,现就部分行业在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的堤围防护费、文化事业建设费和教育费附加的优惠政策明确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对餐饮、旅店、旅游业、集贸市场、娱乐业、航空企业、公路客运业、水路客运业等行业的应征堤围防护费减按60%征收。
二、对娱乐行业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所属企业全免,其他企业减按50%征收。
三、对饮食业、旅店业、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和旅游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娱乐、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应征教育费附加减按50%征收。
四、对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工作促进非典型性肺炎防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地税发[2003]106号)精神已经适当调减应纳营业额的企业,按调整后的营业额实行减免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