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国税函[2005]103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北京、上海、重庆、湖北、江苏、四川、安徽省(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所属的93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5年度起,由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在湖北省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附件: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 单位名称 | 所在地 |
1 | 重庆长江轮船公司 | 重庆 |
2 | 武汉长江轮船公司 | 武汉 |
3 | 芜湖长江轮船公司 | 芜湖 |
4 | 南京长江油运公司 | 南京 |
5 | 上海长江轮船公司 | 上海 |
6 | 长江轮船海外旅游总公司 | 武汉 |
7 | 长江集装箱运输公司 | 武汉 |
8 | 南京华夏海运公司 | 南京 |
9 | 东风船舶工业公司 | 重庆 |
10 | 川江船厂 | 四川长寿 |
11 | 宜昌船厂 | 宜昌 |
12 | 青山船厂 | 武汉 |
13 | 江东船厂 | 芜湖 |
14 | 金陵船厂 | 南京 |
15 | 武汉电机厂 | 武汉 |
16 | 长航集团工程总公司 | 武汉 |
17 | 长江燃料供应总站及所属各站 | 总站在武汉 |
18 | 长江石油化工运贸总公司 | 武汉 |
19 | 长江航运物质总公司 | 武汉 |
20 | 武汉长江船舶设备公司 | 武汉 |
21 | 长江轮船总公司通讯导航公司 | 武汉 |
22 | 长航集团武汉工贸总公司 | 武汉 |
23 | 长江轮船总公司宜昌实业公司 | 宜昌 |
24 | 长江工业总公司 | 南京 |
25 | 南京石油运输有限公司 | 南京 |
26 | 上海长江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 | 上海 |
27 | 上海长江国际船舶代理公司 | 上海 |
28 | 中国长江交通进出口公司 | 上海 |
29 | 中国交通进出口公司长江分公司 | 武汉 |
30 | 武汉长江海运有限公司 | 武汉 |
31 | 上海长航企业发展总公司 | 上海 |
32 | 武汉长航船舶国际贸易公司 | 武汉 |
33 | 上海长航集装箱综合发展有限公司 | 上海 |
34 |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 | 武汉 |
35 | 宁波长航船舶货物代理有限公司 | 宁波 |
36 | 中交长江燃料有限公司 | 北京 |
37 | 上海长集建材有限公司 |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