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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暂不向地方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通知

【时 效 性】 国经贸[1993]18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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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财政厅(局):

    据反映,目前有少数地方政府、部门擅自向中央企业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并采取法院强行扣款、冻结银行帐号、附加罚款等手段强制执行,严重影响了中央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为此,现重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办法应由国家统一制定,在国家统一制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办法出台之前,有关地方政府不得向中央企业擅自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凡擅自向中央企业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财政部,在年终办理地方财政决算时如数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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