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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长期挂帐应付帐款的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宁地税发[2005]3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长期挂帐应付帐款的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2004]17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长期挂帐应付帐款的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4]179号  2004年9月3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近接部分地区请示,关于企业长期挂帐的应付款项如何处理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作为其他收入,并入企业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企业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超过3年以上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后年度支付时准予在税前扣除。

    三、对企业超过3年以上的应付款项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按征管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通知自2004年度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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