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渝国税函[2004]40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组改制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62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我市未设分公司)2003年和2004年的企业所得税由其总公司汇总在北京市缴纳,分公司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重庆分公司及其所属各分支机构实际发放的工资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