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国税函[2000]113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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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北京、上海、天津、河北、河南、江苏、海南、辽宁、吉林、四川、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煤炭物产集团公司《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请示》(中煤物财字[2000]10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0年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5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领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