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75 | 【实施日期】 | 108100 |
【法规层次】 | 117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全国各有关艺术院校、艺术表演团体、艺术演出公司:
出国参加国际艺术比赛作为对外文化交流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进中外艺术人才交流,推动国内艺术教育发展,提升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做出了独特的贡献。新中国成立60年来,我国艺术选手多次出国参加国际艺术比赛并获得重大奖项,取得了丰硕成果。为回顾和总结我国艺术选手的参赛经历和获奖情况,我部将利用媒体对此进行整体宣传报道。
为丰富报道材料,充实宣传内容,更生动、真实地反映我国艺术选手获奖情况,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征稿,收集重大奖项获得者以及重要比赛评委的参赛参评经历、奖杯证书、获奖照片等相关资料,并将通过相关媒体进行专题报道,或举办展览和出版书籍。
请于2009年9月15日之前将有关材料交寄文化部外联局(地址:北京朝阳门北大街10号,邮编:100020),并注明联系方式,以便退回有关资料原件。
联系人:文化部外联局国际处 白冰
电话:010-59881901、59881900
传真:010-59881907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