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粤财法〔2004〕3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0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对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4]45号,该文已以粤财法[2004]19号转发)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在全省范围内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2004年度给予减半征收。
二、请各市地方税务局统计2004年度减半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纳税户数及税额,于2004年底前报省地税局,抄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