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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行受托发放国家建设债券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时 效 性】 皖地税函[1998]17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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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马鞍山市建行冶专支行接受委托发放国家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就地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马地税[1998]127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率[1995]45号)、《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9号)等有关规定的精神,对马鞍山市建行冶专支行接受委托发放国家建设债券筹集的资金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应由市建行冶专支行按利息收入全额代扣营业税,并向你局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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