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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核定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发改价格[2012]389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07 【实施日期】 106100
【法规层次】 118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公安部:

你部《关于申请保留身份认证服务收费标准的函》(公科信[2012]120号)收悉。考虑到你部所属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查询中心”)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负责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运营,向社会提供公民身份认证等服务,经研究,现就公民身份认证等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查询中心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下列服务,不属于政府行为,其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一)对有关单位出示的公民身份信息进行比对,提供“一致”或“不一致”信息服务,可收取公民身份认证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比对内容五项以下(含五项),每次5元;比对内容五项以上,每次10元。

(二)根据用户需求,提供人口数据信息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等服务,可收取人口信息开发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次50元。对特殊需求的,收费标准由查询中心与用户协商确定。

(三)按规定向国家机关、社会福利公益机构和公民提供上述服务不得收取费用。

二、查询中心不得提供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有关信息服务。

三、公安部门不得强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到查询中心接受咨询、查询等服务并收取费用。

四、查询中心收取上述费用应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并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查询中心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的收费收入和支出情况、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等报我委(价格司)。

六、上述规定自201311起实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21213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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