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税三[1994]1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天津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税务分局,开发区、保税区税务分局,税务稽查分局:
1994年1月1日实行新税制以来,有的分局询问一些单位在签订合同时采取价税分开的如何缴纳印花税,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是签订的订货合同,分别填写价款、税款的,仅就价款数额计税贴花。
二、在签订订货合同时,如价格内注明是含税价,在计算缴纳印花税时,应按增值税的税率从价款数额中减除后计税。
三、在签订订货合同时,没有注明含税价或增值税税款的,应按合同的所载金额全额计税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