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粤地税函[2003]59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6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跨行政区划高速公路、桥梁的税收征管,规范委托代征税款行为,贯彻落实省局《关于明确跨行政区划高速公路、桥梁路桥通行费收入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25]号)的有关精神。省局现就跨行政区划高速公路、桥梁有关税收征管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一、跨行政区划高速公路、桥梁路桥通行费收入随营业税附征的城建税,统一按负责征收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所在地适用的城建税税率征收;二、负责征收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划分税款时,应将随通行费营业税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一并按路段比例划分给沿途各有关单位;三、以往未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十月十二日